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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專利行政調處代理
服務代碼: BF11
服務費用: 30000
  服務總價: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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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概述

  行政調處是指行政主體依申請或依職權以非訴訟程序解決社會糾紛的機制。發生專利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工作管理機關進行行政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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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行政調處請求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受作為專利行政調處請求人的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當事人處理涉及某專利及其相關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中的相關事宜的行為。代理行為受代理權限范圍限制,調處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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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行政調處信息采集單

2、所涉專利的相關材料、權利憑證和/或證據

3、授權委托書

4、請求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1、專利行政調處的處理內容?

可由行政調處解決的專利糾紛包括:

(1)專利侵權糾紛;

(2)專利侵權賠償額糾紛(專利權人單獨提出行政調處的,應當同時提交已經生效的確認侵權行為成立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副本);

(3)發明人、設計人的資格糾紛;

(4)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報酬糾紛;

(5)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6)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2、請求調處專利糾紛的條件?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屬于受案專利管理機關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5)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行政調處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0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5條:除專利法第60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ㄒ唬@暾垯嗪蛯@麢鄽w屬糾紛;

 ?。ǘ┌l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ㄈ┞殑瞻l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ㄋ模┰诎l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ㄎ澹┢渌麑@m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4、專利行政調處相對于專利訴訟的好處?

通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較之訴訟來說,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況且專利管理機關有一批既有較強專業知識又熟悉法律的業務人員,處理起來更加直接快捷,有利于糾紛的盡快解決。

比如侵權人為了拖延時間,隨便找理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無效請求,這時人民法院通常要中止案件的審理,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導致案件拖拖拉拉不能結案;而專利管理機關在分析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證據以后,認為證據不足的,會選擇不中止審理。所以對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等糾紛,通過行政處理更具效率。

而且,經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后,當事人不服的,也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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