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行政調處的處理內容?
可由行政調處解決的專利糾紛包括:
(1)專利侵權糾紛;
(2)專利侵權賠償額糾紛(專利權人單獨提出行政調處的,應當同時提交已經生效的確認侵權行為成立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副本);
(3)發明人、設計人的資格糾紛;
(4)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報酬糾紛;
(5)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6)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2、請求調處專利糾紛的條件?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屬于受案專利管理機關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5)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行政調處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0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5條:除專利法第60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ㄒ唬@暾垯嗪蛯@麢鄽w屬糾紛;
?。ǘ┌l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ㄈ┞殑瞻l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ㄋ模┰诎l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ㄎ澹┢渌麑@m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4、專利行政調處相對于專利訴訟的好處?
通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較之訴訟來說,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況且專利管理機關有一批既有較強專業知識又熟悉法律的業務人員,處理起來更加直接快捷,有利于糾紛的盡快解決。
比如侵權人為了拖延時間,隨便找理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無效請求,這時人民法院通常要中止案件的審理,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導致案件拖拖拉拉不能結案;而專利管理機關在分析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證據以后,認為證據不足的,會選擇不中止審理。所以對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等糾紛,通過行政處理更具效率。
而且,經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后,當事人不服的,也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