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專利權質押?
所謂專利權質押,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設定質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設質專利權中的財產權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2、用以出質的專利條件?
(1)專利權必須有效。專利權具有時間性,而為了保障債權實現,必須保證質物是無可爭議的有效專利。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專利登記簿等。
(2)作為質物的是專利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即因取得專利權而產生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系指獨占權和由此派生的許可權、轉讓權、標記權等。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
(3)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
3、哪些專利權無法質押?
(1)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
(2)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3)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4)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5)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6)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7)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8)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9)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10)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11)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12)其他應當不予登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