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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著作權行政調處代理
服務代碼: BF13
服務費用: 30000
  服務總價: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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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概述

行政調處是指行政主體依申請或依職權以非訴訟程序解決社會糾紛的機制。 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主管著作權的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著作權行政調處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受作為著作權行政調處請求人的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當事人處理涉及某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中的相關事宜的行為。代理行為受代理權限范圍限制,調處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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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行政調處信息采集單

2、所涉專利的相關材料、權利憑證和/或證據

3、授權委托書

4、請求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著作權行政調處的處理內容?

可由行政調處解決的著作權糾紛包括:

(1)著作權侵權糾紛;

(2)著作權侵權賠償額糾紛(著作權人單獨提出行政調處的,應當同時提交已經生效的確認侵權行為成立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副本);

(3)著作權權屬糾紛。
       2、請求調處著作權糾紛的條件?

請求調處著作權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必須是與著作權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屬于受案商標管理機關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5)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3、著作權行政調處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3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span>

4、著作權行政調處相對于商標訴訟的好處?

通過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調處著作權糾紛,較之訴訟來說,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況且主管著作權的部門有一批既有較強專業知識又熟悉法律的業務人員,處理起來更加直接快捷,有利于糾紛的盡快解決。

而且,經過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調處后,當事人不服的,也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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