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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商標行政調處代理
服務代碼: BF12
服務費用: 30000
  服務總價: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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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概述
  行政調處是指行政主體依申請或依職權以非訴訟程序解決社會糾紛的機制。 發生商標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商標工作管理機關進行行政調處。 
   商標行政調處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受作為商標行政調處請求人的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當事人處理涉及某商標及其相關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中的相關事宜的行為。代理行為受代理權限范圍限制,調處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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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行政調處信息采集單

2、所涉商標的相關材料、權利憑證和/或證據

3、授權委托書

4、請求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1、商標行政調處的處理內容?

可由行政調處解決的商標糾紛包括:

(1)商標侵權糾紛;

(2)商標侵權賠償額糾紛(商標權人單獨提出行政調處的,應當同時提交已經生效的確認侵權行為成立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副本);

(3)商標申請權和商標權歸屬糾紛。

       2、請求調處商標糾紛的條件?

請求調處商標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必須是與商標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屬于受案商標管理機關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5)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3、商標行政調處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0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span>

       4、商標行政調處相對于商標訴訟的好處?

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商標糾紛,較之訴訟來說,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況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一批既有較強專業知識又熟悉法律的業務人員,處理起來更加直接快捷,有利于糾紛的盡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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