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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商標行政訴訟第三人代理
服務代碼: BE15
服務費用: 10000
  服務總價: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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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概述

商標行政訴訟是針對商標行政行為的訴訟案件。

 
   商標行政訴訟第三人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受作為商標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當事人處理涉及某商標權及其相關權益的行政訴訟中的相關事宜的行為。代理行為受代理權限范圍限制,訴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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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行政訴訟信息采集單

2、商標行政階段遞交、收到的相關材料

3、授權委托書

4、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1、商標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訴訟時限和管轄機關?

(1)一般來說,凡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不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2)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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