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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署名權糾紛代理
服務代碼: BD15
服務費用: 40000
  服務總價: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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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概述
  署名權是著作者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是一種無形的資產,所以實踐中有的人為了一己私欲,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從而產生署名權糾紛. 
   署名糾紛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作為署名權糾紛原告/被告/第三人的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當事人處理涉及某署名權及其相關權益的糾紛中的相關事宜的行為。
 

BD15.png

1、署名權糾紛代理采集單

2、涉案署名權的相關材料

3、糾紛證據

4、授權委托書

5、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署名權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調解決

通過律師所協調解決,具體協調解決辦法,由律師與委托人協商。

通過中國作協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協調解決。

(2)權保會協調解決糾紛的程序

著作權人以書面形式向權保會提出委托,寫明事情經過、并提供相關翔實材料的復印件(包括:侵權出版物的版權頁、出版合同、有關違約證據等);

權保會依據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在雙方自愿接受調解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經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共識,而后制定協調書;

(3)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糾紛屬民事訴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因此,向法院起訴,必須由個人、代理人或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供訴訟證據;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以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可依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九十六條和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人民法院也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答辯和調查證據,做出判決并執行,直至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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